門市寄宿服務
合約詳情記載於:住宿合約書
重點摘要如下:
甲方承諾遵守以下約定:
寄養之寵物禁止買賣、販售、配種、繁殖、棄養、虐待、殺害或食用。
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寄養之寵物。
妥善照管,不隨便放縱於戶外,出入公共場所須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,如外出籠等。
甲方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。
寄養期間,甲方提供:
指定居住空間。
壓縮或發泡飼料,早晚各一餐餵食。
無限量飲用水及各式牧草。包含不限於不過篩提摩西一割、提摩西二割、高山果園草、苜蓿草、甜燕麥。
清潔籠子與環境,視清潔度個別小打掃便盆或大清理籠具。
備有冷氣或電扇或對流循環扇,保持室內涼爽及空氣對流。
冬日提供暖氣或保溫燈或以毛毯覆蓋籠子保暖,並視情況給予暖墊。
兔兔不定時於遊戲區單獨放風玩耍。(放風視寄養數量調整,過年期間不提供放風);天竺鼠不提供放風。
放飼料時,留意進食及糞便狀況,察覺異狀會主動與飼主聯繫。
定時拍照回覆寄養情況至甲方社團(門市住宿曬圖區)。
寄養補充說明:
可自行攜帶準備兔兔/天竺鼠習慣食用的飼料、牧草與其它營養品。
可攜帶沾有寶貝氣味的陪伴物,以舒緩對新環境的壓力敏感度。
自行準備毛毯或墊子者,請備妥足夠數量供其使用,甲方不提供物品清洗(含外出籠)。
除外出籠或其他攜帶籠具外,入住行李請勿超過一個外出籠大小。
寄養與銷售空間為上下樓的門市,為保證其他寄養寵物安全,不提供會客亦不開放上樓參觀。
入住條件:
僅接受三個月以上之成年兔、成年天竺鼠。
不接受目前患病或仍處於康復期之寵物(如不吃不喝、歪頭尚無法平衡、癱瘓等)
如有以下情形,乙方須同意甲方特殊約定,如不同意,甲方得拒收寄養:
近期曾生病且痊癒未滿兩週,但可正常進食、行走流暢、精神良好者(包含不限於腸胃不適、異常掉毛、呼吸道感染)。
懷孕中或手術後恢復期
有健康異常紀錄(如慢性疾病、體重異常、頻繁就醫)或現況懷疑健康狀況不穩定。
發情嚴重(包含攻擊行為、嚴重噴尿、持續不安或食慾不振等)
高齡寵物:七歲以上之兔、五歲以上之天竺鼠。
[ ]特殊約定:如寵物符合上述特殊情形,乙方同意於入住時預收緊急醫療備用金每隻$3000,用以應急醫療或交通支出。未使用之金額於退宿時全數退還。
強制授權事項:
寄養期間如懷疑健康狀況有問題,會先通知乙方,並給予保健食品觀察狀況。
乙方自通知起應辦理退宿並盡速送醫或授權緊急連絡人協助處理。
若無法趕赴或甲方多次嘗試仍無法聯繫乙方或緊急聯絡人,乙方同意授權甲方得先行送醫,並依獸醫師專業判斷進行必要之急救或治療措施。。
醫療備用金剩餘金額於退宿時退還並交付醫療收據。乙方應於退宿時負擔所有醫療費用;若醫療備用金不足以支付所有醫療費用,乙方應補足。
送醫後經醫師判定需住院,甲方會將所剩寄養費轉為住院費用,並主動告知乙方(如乙方聯絡不到不在此限),住院費用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補足。
就醫費用說明:
辦妥住院等同提前退租,即提前終止合約。
若經醫師診斷有治療必要,由乙方支付醫療等相關費用(醫院開立收據)。
寄養期間如寵物出現緊急狀況需外出就醫,甲方得依當時就近且尚可掛號之特寵動物醫院為優先處理對象,乙方不得異議。
如需外出就醫,除醫療費用外,所產生的額外費用由乙方支付:
交通費:確保寵物安全,往返醫院皆搭乘UBER/計程車,乙方不得要求使用特定運輸方式,費用依實際金額收取(附收據或截圖)。
人事加班費:緊急送醫時間所支付人事費用(含超時加班費)由飼主負擔,費用依勞基法規範為準,於退宿時一併結清。
健康聲明與免責條款:
乙方確認,其寄養寵物於入住時健康穩定,無傳染性疾病或重大健康問題,並了解兔子及天竺鼠健康變化迅速,寄養環境轉換可能引起暫時性壓力反應(如食慾下降、軟便、焦躁或體重變化)。
甲方於寄養期間,將依專業標準提供合理照護與清潔環境,但無法保證寵物健康不受任何變化或突發狀況影響。
符合以下狀況,寄養期間發生健康異常、疾病或死亡,乙方應自行承擔相關風險與責任,甲方不負賠償或退款義務:
未結紮
未曾給專業特寵醫師做過健康檢查
完全放養、未關籠或限制行動區域的放養兔
首次寄養
7歲以上高齡兔/5歲以上高齡天竺鼠/6個月以下幼兔
半年內同住夥伴過世
曾患有重大傷病
半年以上未進行大型健康檢查(包含X光、血檢)
入住時未提供七日內健檢證明
疾病未告知或病史有隱匿、錯誤或遺漏
非飼主親自辦理入住手續
未詳盡填寫甲方所提供寵物基本資料
入住時未提供糞便檢體
同房加住(請注意,更換環境時同房加住可能有領域性或環境壓力造成的攻擊行為)
寄養期間病因由腸胃道引起之相關疾病(腸胃道疾病發展迅速,易受環境變化影響)
長期未給予維生素C保健之天竺鼠
遭不當飼養(未給予正確的飲食及生活環境)
[ ]其他甲方現場評估告知的個案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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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方須詳細閱讀並充分理解本條款之內容,確認自願簽署並同意遵守。
如寵物符合上述情況,乙方應主動告甲方,並自行承擔寵物於寄養期間所發生之傷病、死亡風險與責任,放棄追究甲方責任之權利。
如寄養期間發生突發死亡事件,甲方將立即通知乙方並協助送往動物醫院鑑定死因。乙方若不同意進行解剖鑑定,視為放棄追究甲方責任之權利。
乙方了解寄養過程可能受其他寄養寵物影響,導致生活習慣、飲食習慣或個性改變,寄養期間因環境改變寵物可能發生的體重變化。
乙方了解寄養後寵物返家可能因分離累積的壓力回饋,發生短期食慾不振、精神緊迫、軟便、生氣、敏感等狀況。
過世條約:
若寵物於宿期間不幸離世,甲方會於第一時間聯繫乙方。
乙方若無法於營業時間內趕到,可委託甲方、或指定其他人代為處理。
甲方可代送大體至醫院檢查,由醫師確認是否有外傷、骨折、或其他外力人為因素導致過世。若乙方不同意,則由甲方先予保存等候乙方於兩日內前來處理。
乙方可委託甲方代送至寵物禮儀公司進行集體火化與個別火化服務,以就近的寵物禮儀公司前往,或交由動物醫院協助進行,費用實報實收。
產生之交通費與人事加班費比照前項就醫收取方式。
合約注意事項:
乙方須於入住時付清款項,提前退租不予退款。
乙方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拍照存檔(甲方將放置「僅供牧草圓又圓寄養辦理使用」字條),如乙方未滿20歲,需由法定代理人攜帶身分證辦理,曾辦理寄養者無須重複提供。
乙方欲延長寄養,需於約定退宿日之前三日,並於甲方營業時間電話告知,未提前告知或甲方已無籠位空間時,甲方得拒絕延長。
若乙方未於約定退宿日領回寵物,且甲方於約定退宿日起五日內無法聯繫乙方、無法完成退宿,甲方即向當地派出所報案,並依《動物保護法》第30條規定舉報棄養,並保留追討寄養費及相關費用。
※依據《動物保護法》第30條規定,棄養動物者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上述情況,甲方將持續代為照顧並以原寄養費兩倍計費,未支付將函請法院申請支付命令。
若雙方對本合約內容之解釋有歧異,應以甲方書面說明為初步依據。
若發生本合約中未規範事項,所產生法律糾紛時,雙方同意以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